挖掘机被“扣押”6年||梧州藤县法院90分钟啃下“骨头案”
文章发布于:2019-09-18 15: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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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藤县法院出动干警20人,成功将涉案的停放了6年之久的一台挖掘机执行到位,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出发前动员部署
2011年11月,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机电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机电公司将一台HYUNDAI牌的挖掘机出租给马某使用,租期24个月,月租金为27601元。机电公司交付挖掘机后,马某使用租赁的挖掘机雇人在东荣镇鸡滩村的河道淘金。因在淘金过程中毁损了村民的竹根、田地等,双方就因经济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因赔偿事宜未能妥善解决,村民遂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在村中,一扣就是6年之久。
挖掘机被“扣押”后,马某未能按约支付相关款项。机电公司认为,马某拖欠的租金发生在马某、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机电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要求二人返还挖掘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等诉请。2015年5月,武鸣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机电公司的挖掘机一台,并共同支付拖欠的租金、使用占用费、违约金、代理费。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机电公司遂向武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涉案挖掘机、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藤县,武鸣县法院便委托藤县法院执行。
接到委托请求后,藤县法院高度重视,派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果;穷尽查控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9月4日,藤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汉北以及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云杰等人前往鸡滩村,就如何对涉案挖掘机进行执行一事进行调查,一同前往的还有机电公司的委托律师以及两名公司员工。
“涉案挖掘机并非是马某、劳某的财产,是属于机电公司所有,他们只不过是租用机电公司的财产。根据法院的判决,应当将挖掘机归还给公司。”在村中的小卖部里,吴院长对各村小组组长释法道。
吴院长到鸡滩村的河边深入了解相关案情
吴院长查看涉案挖掘机
吴院长正在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对于你们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请,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吴院长继续说道,“你们索赔的对象系淘金时损坏你们财产的相关责任人,而并非机电公司。如果还有村民继续以此理由来‘扣押’挖掘机并阻碍执行的话,我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终在吴院长等人的努力释法明理下,各小组组长表示将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
执行现场
烈日下执行,干警汗流浃背
榕树下普法教育
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执行交付涉案挖掘机
9月12日,藤县法院出动执行干警20人,在执行局局长黄云杰的带队下,前往鸡滩村对涉案挖掘机进行强制执行。一到现场,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迅速行动,分工合作,拉起警戒线,清理道路,对前来拦路企图阻碍执行的村民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仅用一个半小时就顺利将涉案挖掘机交付给申请人。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编辑|茄子
法律顾问: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