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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锦大数据】债的保全概述

文章发布于:2020-08-12 14:34:59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适应加强对债权人保护趋势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73,74条分别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空白,意义重大。



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本来,债之关系以相对性为原则,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但债的保全则使债权人的权利 涉及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财产,严重干涉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债的相对性原则”,而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如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民事责任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上受责任财产的多寡的限制。
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来保障债权实现,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力。有鉴于此,法律在特别担保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债的保全制度。它们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防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

   

《债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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